盤錦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辦法(試行)
(2020年4月23日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做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命、決定任命(以下簡稱任命)工作,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促進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依法履職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第三條 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命的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考試:
(一)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不含兼職副主任委員);
(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委員會主任;
(三)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五)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四條 前條所列人員本屆內已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系統(部門)內再次平行調整職務時,不再進行法律知識考試。
第五條 法律知識考試的主要內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基礎知識。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第七條 提請任命機關應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召開前,將擬任人員名單書面送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后,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請機關并組織擬任人員進行考前網上復習及模擬考試。
第八條 法律知識考試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進行,具體事項由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請機關。
第九條 法律知識考試實行試卷題庫制,采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答題,題型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判斷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間為90分鐘,成績按百分制計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 法律知識考試成績由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同時向提請任命的機關和參加考試的擬任人員通報。
第十一條 被提請任命人員經考試合格的,方可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考試不合格的,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予提請任命,可以進行一次補考,補考時間在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進行。經補考仍不合格的,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市委或反饋相關提請機關,并提出建議。同時,提請機關不得在一年內再次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該人選其他職務的任命。
第十二條 擬任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參加考試,遵守考場紀律,不得他人代考、助考,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對于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取消其考試成績,并通知提請機關撤回提名。
第十三條 負責法律知識考試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試題或者考試答案,不得違反監(jiān)考工作紀律,如出現上述問題將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