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依法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評議辦法(試行)
(2020年4月23日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選舉和任命、決定任命(以下簡稱任命) 的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情況的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省委、市委關于加強人大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對依法選舉和任命的“一府一委兩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評議是市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一府一委兩院”工作的進一步深化,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情況有效監(jiān)督的具體措施。
第三條 履職評議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履職評議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主任會議領導下,由市人大人事選舉委員會會同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制定履職評議工作實施方案,經(jīng)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后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履職評議重點對象: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委員會主任;
(二)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待定);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四)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六條 履職評議重點對象力爭任屆內(nèi)實現(xiàn)全覆蓋,具體履職評議時間和被評議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期間如被評議人調(diào)離或停止執(zhí)行原職務的,不再列為履職評議對象。
第七條 履職評議主要內(nèi)容:
(一)遵守和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潔奉公情況;
(二)完成市委中心工作任務及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情況;
(三)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執(zhí)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相關專項執(zhí)法檢查、專題調(diào)研、專題詢問等重點專項工作推進落實情況。
第八條 履職評議采取市人大常委會與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聯(lián)動的方式進行,分為專項工作評議和階段性工作評議:
(一)專項工作評議,即對被評議人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zhí)法檢查、專題調(diào)研、專題詢問等重點專項工作落實情況,由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組織調(diào)研并評議,在此基礎上被評議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專項工作履職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履職情況進行測評。
(二)階段性工作評議,即對被評議人某一階段依法履職情況,由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組織調(diào)研并評議,在此基礎上被評議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階段性工作履職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履職情況進行測評。
第九條 履職評議程序:
(一)被評議人根據(jù)要求撰寫履職報告,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對被評議人履職情況充分調(diào)研分析并評議賦分;
(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審議被評議人專項工作履職報告或階段性工作履職報告及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調(diào)研評議情況報告(可書面報告)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人履職情況進行測評賦分。
第十條 履職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被評議人評議綜合得分總分為100分,由市人大相關調(diào)研組調(diào)研評議賦分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測評賦分兩部分組成。被評議人評議綜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為滿意;在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為基本滿意;在60分以下為不滿意。
第十一條 履職評議確定為基本滿意等次的,被評議人應在兩個月內(nèi)進行整改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整改情況;履職評議確定為不滿意等次的,被評議人應積極進行整改,整改后再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整改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測評。
第十二條 履職評議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履職評議結果和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向市委報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